蚌埠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04浏览次数:139

第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保证按计划、按合同完成预定研究目标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为实现科研项目管理各环节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项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各类项目的确立应履行项目申请审批或签署协议的程序。凡已立项项目应由各系(部)上报学校科研与规划处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未在科研与规划处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认定。支持和鼓励各系(部)立项的科研活动,但必须将其立项情况及结项成果上报科研与规划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 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的途径

(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二)教育部科研项目;

(三)国家各部、委各类研究基金项目;

(四)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省自然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安徽省软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五)安徽省厅、局各类基金项目;

(六)国际合作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

(七)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八)校内资助项目;

(九)其他途径立项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原则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应结合本单位或课题组的优势,认真选题,以促进学科优势和特色的发展,保持和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乃至国内先进水平;

(二)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掌握国内外研究信息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创新,注意发展新兴学科和边缘交叉学科。大力支持学术研究中的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法、新项目;

(三)选题注意与学科发展相结合、与学校实际相结合。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独立科研的能力,应该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和主要完成者;

2.申请人应是校内在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3.符合基金申请对年龄、学位、职称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4.因不当的原因中止项目的申请人,自中止项目时起,两年内不能申报同类新项目;

5.无故不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而被撤项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任何类型新项目;

6.申请人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各类在研科研项目,不得申报新项目。

(二)申请人应了解各类基金资助的范围、申请条件、资助重点和力度、研究周期和当年的申请指南、招标意向等,结合自己及课题组成员的条件,根据选题内容和需要,选择申请渠道,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三)申请书须按照所申请项目的具体要求经所在单位写出评审意见或单位意见。

(四)各单位及项目申请人应将电子和纸质申请书按照时间要求和所需份数统一交学校科研与规划处。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评审要点

(一)选题是否新颖,有无创新,有无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了解的是否清楚,立题依据是否充分;

(三)研究内容是否符合申请渠道的资助范围、意向、指南、招标内容等;

(四)应用项目应了解市场需求预测、推广计划、应用者有无支付能力、经济效益的评估等;

(五)研究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法是否先进,技术路线是否可行;

(六)有无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组的能力能否实现预期目标;

(七)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八)申请者已承担项目情况,有无延期、中断项目情况;

(九)本单位能否提供完成项目所需的各方面条件和时间保证。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依据

(一)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央各部委、安徽省各委、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等纵向项目,以批准通知书、合同书或拨款通知书为依据;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须签定合作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横向项目自批准之日生效;

(三)学校资助科研项目,以学校下发批准文件为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

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视科研项目的类型、项目研究的成果形式而确定:项目研究成果形式为论文、报告的,其研究期限为不超过2年;项目研究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其研究期限为不超过3年。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自项目批准文件或项目研究合同(协议)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

学校科研与规划处是全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负责汇总上报各种基金管理要求的报表、管理报告等,协调解决项目计划实施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以及一些重要问题的报批或备案,协助上级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结项总结工作。

受资助单位或课题组要保证项目计划的实施,保证条件、时间、人员落实、执行合同,负责经费的落实和管理。按时向学校科研与规划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项报告,协助科研与规划处组织项目的验收和评议。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结项与验收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结项之时所取得科研成果均应达到标准。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按照项目的不同来源进行标注。凡未标注上述字样的,在结题验收时不计入该项目成果。

科研项目的结项或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之前完成,由任务来源部门确定结项或验收方式。合作研究项目,需与合作单位协商组织验收或接受其委托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内容为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水平,人才培养与发表论文情况。项目验收依靠专家,以专家评审为主,也可以采用通信评审,验收专家组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或横向项目的合同有合法的专门规定的适用其专门规定。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科研与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