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科研与教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与教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发展,鼓励我校项目组成员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研与教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
一、管理经费类型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项目经费为我校在编在岗各类教学研究人员以蚌埠工商学院名义从事各类项目研究活动所获得的经费。具体项目类型见表1和表2。
表1 科研项目分类表
类别 | 自然科学类 | 社会科学类 |
一类 | 国家科技专项 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863、973计划课题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
二类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科技专项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863、973计划课题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40万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80万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40万以上) |
三类 | 安徽省科技项目 教育部研究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863、973计划课题 国家科技专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40万以上) | 安徽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教育部研究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20万以上) |
四类 |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以上) 校级研究重点项目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20万以上) |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以上) 校级研究重点项目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10万以上) |
五类 |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 |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 |
表2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
一类 |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教学团队 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
二类 | 省教育厅重大教学改革项目 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 省级专业建设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改造与新专业建设、 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省级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 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坛新秀 省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 省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省级教学成果推广项目 |
三类 | 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研究一般项目 校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 校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校级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 校级教学名师、校级教坛新秀 校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 校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 |
二、经费配套及拨付标准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级课题(一类和二类)和教育部课题按1:0.5配套,其他课题不配套。
第三条安徽省教育厅高校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6-2018年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科〔2015〕4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6-2018年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科〔2015〕48号)文件精神,财政关系非隶属省教育厅的本科高校,项目经费由各高校参照省教育厅所属本科高校同类项目自行统筹解决。我校根据文件规定,自2018年起对立项的项目经费按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6万拨付。
第四条 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6〕1060号)中关于改进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自2018年起对立项的项目经费按照如下标准予以拨付:省级教学研究一般项目0.4万元、教学研究重点项目0.6万元、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精品开放课程2万元、教学团队4万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4万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4万元、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4万元、特色(品牌)专业4万元、规划教材2万元、省级教学名师0.5万元、省级教坛新秀0.2万元、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2万、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万、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0.5万和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0.2万。
第五条蚌埠工商学院科研与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科学研究项目按重点项目3000元、一般项目2000元拨付;教学研究项目按省级同类项目经费一半拨付。
第六条 上述所有科研和教研项目中个体项目(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成果奖等三类项目在立项时一次性拨付)立项时先期拨付总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完成结项后拨付30%。
第七条 上述所有教研项目中集体项目经费分实施年度平均拨付。
第八条 横向委托研究项目经费。指汇入蚌埠工商学校计划内帐户并委托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除纵向项目划拨之外的研究经费,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国内各民间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际合作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经费。横向委托项目不予配套,经费支出按照学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我校管理的科研和教研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1.研究业务费
包括差旅费(国内调研和参加各种学术会议费用)、市内交通费、业务资料费、论文或著作版面及印刷费等。其中“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出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和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精品课程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
具体包括:
(1)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包括:打印纸、笔、计算器、U盘、资料盒、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查新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论文评审费等。
(2)电话邮寄费:指电话费、入网费、通信费、传真费和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等。
(3)交通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乘车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不含车辆所在小区的停车管理费)。
(4)差旅费:指为科研项目研究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5)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学术会、评审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学术会议时的注册费(不含考察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
(6)论文、专著版面费、出版费:指为进行科研活动过程中撰写和发表论文、专著所必需的版面费等。
(7)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8)修缮费:指科研项目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等。
(9)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完成科研任务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10)其它:指除上述费用外,科研过程中所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费
按照研究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大型办公用品购置费,其中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及大型办公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学校,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3.协作费
包括协作单位研究费用和邀请院外专家或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等。协作单位经费以签订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为依据经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后转拨外单位。
4.专家鉴定费
省部级(含教育厅)纵向研究项目的专家鉴定费按照每项400元的标准或其相关专门规定的标准从科研项目管理费中列支。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不需专家鉴定环节而结项或由项目发布部门统一支付专家鉴定费的项目不收取专家鉴定费,也不从科研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5.管理费
针对科研项目,学校按5%比例收取纵向项目管理费,但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纵向项目中有明确规定不收取管理费的项目一律免收管理费。针对教研项目,学校按照经费总额3%的比例收取管理费,总额不超过2000元。
6.劳务费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蚌埠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7.人员激励费
学校为合理承认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价值,鼓励研究人员主动科研,根据研究工作的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可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激励报酬。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不超过总经费的30%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十条横向委托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除适用于以上所列1-7款规定外,还可以按到账经费总额的10%为上限列支中介费。此外,横向委托研究项目的鉴定费由课题组自理,学校按照到账经费总额5%的比例收取管理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横向委托项目管理费1000元封顶,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横向委托项目管理费2000元封顶。
四、管理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研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设立商学校教研科研独立账号,采用单独核算、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审计经费的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挤占、拆借。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科研支出,包括按一定比例以科研绩效的形式直接奖励主要贡献人和团队成员。对按时结项而又有结余的研究项目经费,可由项目组提取30%用作劳务费、科研成果奖励,其余的70%由项目组用作后续相关研究。
第十三条各类课题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经费卡。课题组成员凭经费卡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对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务费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负责。
第十五条以有利于开展课题研究为原则,学校分管领导或院长负责审核报销票据开支范围的合理性,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报销票据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横向委托研究项目在立(转)户时,项目负责人需将有关合同书、协议书、项目申请书等材料原件提交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中期检查报告》;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而未取得研究成果或不按时报送规定材料,又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可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的逾期结项或被撤项、中止的研究项目一律追回所有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调任或批准离职的教学研究人员,所主持项目尚未结项的,需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研究并提交结项材料,经结项完成后给付剩余经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结项的,剩余经费予以收回,划回学校经费账户。
第二十条未经组织批准的离职人员,学校将收回其在研项目的全部资助经费,划回学校经费账户。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