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类课题立项后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经费卡。课题负责人凭经费卡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二条 以有利于开展课题研究为原则,学校分管领导或院长负责审核报销票据开支范围的合理性。一次性报销四千元以下由教学科研部部长及分管副院长签字审批;一次性报销四千元以上除部长及分管副院长签字审批之外,还需由院长签字审批。
第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报销票据的合规性。各项费用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不能取得发票时所取得的收据、收条等相关收款凭单。
第四条 期刊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的报销。版面费需提供用稿通知或期刊复印件(封面、目录、所在页);出版费需提供出版协议。
第五条 报销人在填写报销时不得出现涂改液修改的现象,如填写错误,须重新填写。
第六条 所有报销发票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所报销金额,如果所附发票金额小于报销金额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对于超出预算或超项目经费额度的支出,以及不符合法规制度规定的单据不予受理。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向财务部门提交已通过审批的经费卡及合格的课题相关票据,完成报销手续。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如有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调整备案。
第十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学校已颁布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同时遵照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每月26日后不再办理报销手续,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延续至下月办理。